招聘遇到了殘疾人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5-18 1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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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招聘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人,有的用人單位會用到一些殘疾人。但是關于殘疾人用工方面卻讓很多企業(yè)頭疼,畢竟他們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因素身體會存在某些不如意的地方,在工作中也會受到影響,如果其工作出現(xiàn)失誤企業(yè)該怎么辦?下面這個案例就是關于殘疾人用工的。
案例分析:
老劉是一名雙目失明的殘疾人,自學人體按摩。2007年1月獲知某中醫(yī)院對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員,招聘條件是“懂得中醫(yī)學按摩、能通過按摩為病人治病”,自認為可以勝任便去應聘。一周后,中醫(yī)院通知老劉被錄取,并與老劉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崗位是按摩員。由于老劉之前沒有受過正規(guī)的中醫(yī)教育,自學的按摩知識較多停留在理論層面,實踐不夠,因此,在具體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困難,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訴。對此,老劉專門找到醫(yī)院主管領導,表態(tài)一定會加倍努力扭轉這種局面。沒想到,2007年3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兩個半月的時候,單位向老劉下發(fā)了解除通知書,理由是“老劉在試用期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對此,老劉認為中醫(yī)院的做法是違法的,同時違背了國家對殘疾人的特殊保障原則,所以特向貴刊求助,不知如何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專家解惑:
首先,單位與您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且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點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單位在對外發(fā)布招聘信息時,公布了所招聘崗位(按摩員)的具體錄用條件——“懂得中醫(yī)學按摩、能通過按摩為病人治病”。這使得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有了試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對照老劉的情況,“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訴”是否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要看病人投訴的內容是什么——如果病人就老劉“為病人治病不當”本身進行投訴,基本可以認定老劉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如果病人投訴的內容與專業(yè)技能無關,如態(tài)度不好,對病人有不當行為等,就無關“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問題,而是屬于“是否違紀”范疇,因為從中醫(yī)院的招錄條件中沒有看到有關對按摩員職業(yè)精神的相關要求。至于單位從違紀的角度能否處理員工,要看單位規(guī)章制度是否對單位員工嚴重違紀行為進行過具體界定,以及老劉的這一行為是否屬于規(guī)章制度中所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行為,如果屬實,單位便可以以員工“嚴重違紀”為由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注:在這種情況下,何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受試用期的限制)。對此,老劉需要對照自己的情況先加以判斷再具體分析。
再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保障殘疾人就業(yè)的權利,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并為其提供適當?shù)墓しN、崗位”:“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等。但是,雖然殘疾人在就業(yè)前或就業(yè)后應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樣也受勞動法的調整,《殘疾人保障法》同樣規(guī)定“殘疾人需要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因此,如果出現(xiàn)殘疾人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用人單位也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是沒有過錯的,企業(yè)在招聘過程中會使用殘疾人,但也需要其符合用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