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顧名思義,即指權利義務都沒有明確約定的合同,空白合同隱藏的危害大,在勞動關系中,簽訂空白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極其不利。但如果迫于工作壓力或其他原因,簽訂了空白合同,這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呢?
勞動合同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一旦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才會無效或部分無效。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作為企業(yè),如果想通過惡意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來獲利,或貪圖一時方便讓員工簽訂空白合同,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將得不償失。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顯然,空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空白勞動合同無效。
簽空白勞動合同的后果
由于空白勞動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實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能保留好證據(jù)證明空白勞動合同的存在,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