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干了十幾年,但是該用人單位并不為其繳納社保。于是這些勞動者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問題??紤]到未來的養(yǎng)老,有的勞動者就會通過第三方人力公司代繳社保。這些通過其他公司代繳社保的勞動者在退休后雖然有的也能拿到養(yǎng)老金,但是由于上述社保費用都是自己自費繳納的,于是希望將自費的社保費用向自己的真實用人單位追償。但是這種追償能否獲得法律的支持呢?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熱點問題。姑且不論勞動者能否向真實的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社保費用損失。首先,勞動者通過第三方人力公司所繳納的社保并不具有合法性。我國社保法所規(guī)定的社保繳納行政關系是必須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而實際上這種社保代繳關系,是建立在虛假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其社保待遇本身是不成立的。
勞動者基于上述違法的社保繳納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實際系其因違法行為產生的損失,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而也就不能向真實用人單位追償該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