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有很多朋友還會覺得,這社保費都是自己繳納的,我又沒占別人的便宜,甚至掛靠繳納的費用比以靈活就業(yè)形式繳納的還多,有什么不可以呢?熟不知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是不合法的,而這種掛靠社保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的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長期以來,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一直是不用上班就能享受員工社保待遇的常規(guī)操作方法,但這種操作方法實際上涉及重大的法律風險,對于投保人來說,特別是這一新規(guī)定出臺后,法律風險進一步加大,希望喚起社會保障代繳人的注意,抓緊合規(guī)上繳社會保障。
筆者所說的規(guī)定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該辦法是為打擊違法辦理社保繳費手續(xù)、騙取社?;鹦袨榈姆?,根據(jù)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個人通過虛構的個人信息、勞動關系,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以用來證明身份的證件。
使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guī)追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的規(guī)定辦理,那么,社會保障法第88條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我國社會保障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欺詐、偽造證明資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被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障代繳行為看似簡單的委托服務機構代繳社會保障,但實際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種社會保障關系成立的法律基礎實際上是虛假的,即屬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記載的虛構勞動關系的,這種虛構的勞動關系行為構成了適用社會保障法第88條行政處罰條款的范疇。
勞動者此時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騙取社會保障基金的行為,騙取社會保障基金在刑法上達到一定數(shù)額可以構成詐騙罪,即使不構成詐騙罪,也可以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對個人或代理機構實施治安處罰。
實際上,對于不工作的人來說,保障自己的社會保障待遇可以通過依法繳納靈活的就業(yè)社會保障來實現(xiàn)社會保障的正常銜接,通過違法手段繳納職工社保并依法查處,往往會造成普通人難以想象的后果。現(xiàn)在,靈活就業(yè)人員繳納社保非常方便,完全沒有必要找社保掛靠機構“代繳”,總之,千言萬語化成一句話:社保掛靠,害人害己,不要聽信社保中介機構的“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