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曝退休高管集體討要養(yǎng)老保險費的國都證券,再現(xiàn)勞動爭議風波。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4月5日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國都證券原金融市場部副總周某曲在2019年7月份被公司辭退,雙方就補償問題訴諸公堂,爭議的焦點在于國都證券是否應該向其支付15.89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即辭退行為是否合法。
國都證券稱,周某曲不顧公司保密制度規(guī)定,在臨時主持金融市場部工作期間,將前部門總馬某的季度和年度績效獎金泄露給部門其他員工,制造員工與公司矛盾,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因此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周某曲辯稱,他不存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國都證券并未向其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真相到底是什么?對此爭議,法院怎么判?
部門副總被辭退根據(jù)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民事判決書,周某曲于2017年6月5日入職國都證券,約定每月固定工資3.75萬元,另有績效工資。次年8月,國都證券任命周某曲擔任公司金融市場部副總,但上任不足1年后,國都證券就向其發(fā)送《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告知“經(jīng)公司研究決定,自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019年7月30日,周某曲向仲裁機構(gòu)提起仲裁。因周本人在2019年7月1日至11日正常出勤,且2019年有5天年假尚未使用,仲裁機構(gòu)判定國都證券向周某曲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資9692.2元,以及2019年未休年假工資6896.6元,此外,判定國都證券向周某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89萬元。
仲裁判決下達后,國都證券因存有異議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判,公司無需向周某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8884元。周某曲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在同意上訴仲裁判決之外,要求再判令國都證券向其支付2018年度績效獎金。
鑒于國都證券表示就周某曲所在部門2018年年度績效獎金,公司尚未制定分配方案及落實,且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此事項并未予處理,故周某曲表示撤回其關(guān)于2018年度績效獎金的訴訟請求。
由此看來,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國都證券的辭退行為是否合法,這直接關(guān)系到后續(xù)賠償問題的認定。
因何被辭退?一審法院查明,國都證券向周某曲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中,并沒有明確說明辭退理由。但國都證券向法院表示,周某曲不顧保密制度規(guī)定和保密協(xié)議約定,泄露屬于公司保密范疇的信息,鼓動其他員工不滿,制造員工與公司之間矛盾等行為,嚴重違反了國都證券的規(guī)章制度。
國都證券稱,“我公司基于勞動合同、保密協(xié)議及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在征求工會意見后向周某曲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告知解除理由。周某曲知曉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亦簽收了解除通知書。我公司與周某曲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辈贿^,該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上述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國都證券主張與周某曲解除勞動關(guān)系時已向周某曲說明解除理由,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周某曲亦不予認可,故對國都證券該主張不予采信,國都證券與周某曲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8884元。
雙方對一審判決均不認可,于是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國都證券向周某曲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其中未載有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國都證券公司稱已向周某曲口頭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且周某曲自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周某曲不予認可,故對國都證券公司的上述主張難以采信。
國都證券所稱周某曲存在泄露公司保密范疇信息,鼓動其他員工不滿,擾亂員工關(guān)系,制造員工與公司之間矛盾,給公司管理和經(jīng)營造成嚴重阻礙等行為,但國都證券公司所提交的《關(guān)于周某曲違規(guī)行為的通報》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公司的主張成立,因而國都證券公司所述周某曲因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定國都證券公司與周某曲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對周某曲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結(ji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