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不簽訂合同、不及時簽訂合同、合同條款不完備、工作崗位內容約定不明確、訂立程序有瑕疵、不同工種使用同一格式合同、錯誤的約定違約金以及求職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我們分別一一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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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guī)定,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如單位不簽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一定要當面簽訂,防止部分別有用心的勞動者由他人代簽合同,然后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起訴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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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即使具備這些條款也仍不完備,常見的缺少條款有:
?。?)不約定獎懲辦法——不能依法對職工進行處罰,面臨管理困境;
(2)不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對多次輕微違紀職工管理不便,無法依約解除合同;
?。?)不約定保密條款和培訓費用的承擔方式——沒有主張依據(jù),面對職工提前解約和泄露商業(yè)秘密束手無策;
(4)不約定試用期、競業(yè)限制、違約金條款、離職工作交接——遇到該類問題時無據(jù)可依、無法處理;
(5)不約定通知方式——在通知職工有關事項時特別是在職工自動離職時面臨送達不能或送達方式無效;
?。?)缺少規(guī)章制度已經(jīng)向勞動者公示的條款——面臨處罰依據(jù)無效;
?。?)缺少關于"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shù)恼{整”之類的約定……
針對上述內容,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格式合同外,加入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yè)限制、違約金、離職工作交接等條款的約定,如:
1、約定:乙方確認已經(jīng)熟知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
2、約定:甲方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記載的家庭地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3、約定:若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調整工作崗位,同意工資適用調整后的同崗工資;
4、在附錄中載明嚴重違法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勞動者對各類訂立合同前提證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崗位職責、崗位說明書及考核標準的說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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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業(yè)還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就是職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依法應將該職工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