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網(wǎng)絡公司2020年招聘了一名應屆大學畢業(yè)生常某,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對方于2020年7月1日入職公司。然而,常某當年并未入職這家公司,而是選擇了另外一家企業(yè)工作。
可是,常某工作3個月后又離開那家企業(yè),要求到網(wǎng)絡公司工作,理由是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他還要求該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補發(fā)其自2020年7月1日至入職當日的工資。該公司想知道,常某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自雙方實際用工之日起開始的,即只有勞動者已經(jīng)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約定的服務或指派的勞動時,雙方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才基于按勞分配原則依法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實踐中,確認勞動關是否建立,是以社保費繳納、考勤管理、績效管理等用工管理過程為依據(jù)的。
本案中,常某雖然與網(wǎng)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明確了入職時間,但是由于常某并未入職,也未實際為公司提供勞動,因此,不能僅依據(jù)勞動合同,就認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常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