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該繳社保,但不給交,讓我私下轉賬把公司的部分也承擔,才給我補繳斷了的社保,這算詐騙嗎?
6月底,入職即簽合同,但說兩個月后轉正才給交社保,問能不能提前轉正,我想如果斷交一兩個月那就算了,公司說說看情況,結果,8月底轉正,八月份的社保也不給補繳,此時我的社保已經(jīng)斷交三個月了,我想補繳,公司說只能我自己支付及把公司部分承擔才給我補繳,讓我私下轉賬到一個卡號,考慮到告他很浪費我的時間,以及我很想補繳,所以我同意了
我個人把公司的部分也承擔了私下轉賬后,公司后來給我補繳了三個月的社保,轉正后的社保公司會正常交。
想問這種做法算是詐騙嗎?
因為入職就交社保是應該的,但是公司以未轉正為由不予繳納,我提出要求后讓我私下轉賬到個人賬戶才繳納,但是私下轉賬如何證明我繳的是社保,我有入職合同及讓我轉賬的聊天記錄,如果不能證明我轉賬的錢是社保的錢,那么這不就是詐騙嗎?
我打電話給社保局,說讓我把轉賬的錢給要回來,要回來,我不知道咋開口,開了口我肯定必須得離職了。
這種情況下不要主動離職,能告。
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然后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勞動關系證據(jù):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購買商業(yè)險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jù)等;
8、同事的證言等。
建議先跟單位溝通,看是否能夠達成合議爭取繳納,在依據(jù)《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自己的權益,去社保局信訪科投訴,帶上勞動關系證據(jù)。
投訴如果不受理或者投訴人認為受理結果不公平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向當?shù)貏趧又俨貌块T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