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法律關系不同。
工人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與代理機構的關系不一致。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動者是和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guī)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若人事代理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甚至代繳社會保險,則在勞動者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若人事代理機構受企事業(yè)單位委托提供人才測評、人才招聘等服務,則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guī)定的義務。
三、適用法律規(guī)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兩者分別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四、承擔雇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對于雇主責任的理解更為復雜,在單純的勞動關系的理解中,勞動者只與勞務派遣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雇主責任自然只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在雙重勞動關系的理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關系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作為兩個分別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由于這是兩個有關聯的主體,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雇主責任。
五、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guī)章規(guī)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六、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責任不同。
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并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