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策實施后,規(guī)定企業(yè)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企業(yè)應盡的義務。但是對于一些剛畢業(yè)工作沒多久的大學生來講,雖然說社保是由企業(yè)跟個人兩部分承擔,企業(yè)承擔一大部分,但是由于自己剛入職場,工資可能比較低,交完社保、房租,已經所剩無幾,所以便想要自愿放棄社保,把繳納社保的錢直接折現,這樣做可以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這當然是不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眲趧诱咭灿欣U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yè)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yè)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guī)避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
企業(yè)如果為按時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至少要面臨如下懲罰:
1、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guī)定,即使勞動者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勞動者投訴的風險。
因勞動者自愿放棄社會保險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勞動者事后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繳起始日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算。
如勞動者有確切證據證明當初是因單位脅迫“被自愿”,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