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確定對勞動者來說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因此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在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待諸多方面有了法律的保障。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則將可能在上述方面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不能很好地區(qū)分開來,其實二者之間有著諸多的不同因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適用的法律及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二)兩者的主體及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勞動關系不僅存在經濟關系,而且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勞務關系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
(三)兩者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系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五)國家干預程序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等強制性義務;而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外,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
(六)解決糾紛的時效和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而勞務關系糾紛由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訴訟時效為三年。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看似勞動者本身實際上屬于勞動法中定義的“勞動者”的范疇,但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難以證明自己的身份,因此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出臺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這個《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span>
一般來說,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收集證據予以證明: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的花名冊以及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工牌”、“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考勤記錄;
(四)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六)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七)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八)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