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發(fā)放工資,單位一定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嗎?
答:不一定!
取決于誰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具有決定權的一方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比如一:
甲公司有22名職工,甲公司根據每個職工的出勤情況和業(yè)績按月計算支付工資薪金,并依法申報個稅。
甲公司對工資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因此甲公司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比如二:
甲公司是建筑總包方,按要求代發(fā)分包方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具體發(fā)放對象和工資金額均是由乙公司來決定并計算,然后提交給建筑總包方甲公司代發(fā)工資。
分包方乙公司對工資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因此乙公司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提醒: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