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11時許,鄧某乘坐北京678路公交車行至萬芳橋東站時,其自述因售票員報錯站而錯過下車,鄧某要求司機停車,因車輛已出站司機拒絕其要求。
鄧某拿著其攜帶的牛奶箱至前門處準備在下一站洋橋西站下車,公交車行至洋橋西站后兩次停車,鄧某均未下車,理由是司機沒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車司機武某反復詢問其是否下車,鄧某沒有下車,雙方均情緒激動。
司機將車門關閉并向左打方向駛離站臺,在司機剛起步時鄧某手持牛奶箱對公交車司機武某進行毆打,在牛奶箱被奪下后仍拉拽、毆打司機,導致司機武某緊急剎車,與馮某駕駛的小客車右側發(fā)生剮蹭,兩車損壞,車廂內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機武某、隨車保安路某均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隨車保安路某報警,鄧某準備下車離開時被司機武某攔住,鄧某隨即伸腿試圖踢踹司機武某,被攔下,后司機將車門關閉等待警察。
經(jīng)鑒定,678路公交車及小轎車兩車損失共價值人民幣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鄧某于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洋橋派出所民警查獲。
2019年3月1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鄧某提起公訴。
本案今年4月17日曾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庭上,鄧某表示,她曾短暫在公交公司工作,后來因為身患抑郁癥無法控制情緒,便離開了工作崗位。鄧某的辯護律師認為,鄧某患有精神疾病,公交司機仍對其辱罵、呵斥,在雙方已經(jīng)發(fā)生爭執(zhí)時仍選擇發(fā)動車輛,對事件本身也有過錯。鄧某系沖動行為,主觀惡性較輕,建議法庭從輕處罰。雖然鄧某自稱患有精神疾病,但鑒定機關認為,鄧某在案發(fā)時并未發(fā)病,屬于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
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豐臺法院依法進行宣判。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沒收存檔。被告人當庭提出上訴。
我國《刑法》規(guī)定,只要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犯罪成本不能降低,精神疾病也不能總用來當做“免刑金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就靠鐵手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