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的困惑:
我已在公司工作8年。第一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6.1.1—2006.12.31;第二次是:2007.1.1—2009.12.31(此合同在2008.12.31被公司中止,未補償,只是口頭說計算工齡);第三次是:2009.1.1—2013.12.30。 眼看年底也不遠了,要迎來第四次簽勞動合同了,請問公司應該和我簽幾年的合同呢?
專家答復:
勞動合同續(xù)約的年數(shù),由雙方自由協(xié)商,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合法?!秳趧雍贤ā飞蠈τ诠潭ㄆ谙迍趧雍贤瀻啄隂]有作出限制,僅僅對哪些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規(guī)定。所以,在此我只能告訴你這次續(xù)約是否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情形中,用得比較普遍的是第(一)項和第(三)項。從你所述的自身情況來看,你工作到2013年底工作年限為8年,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訂立過1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你尚不滿足這些情形,單位這次可以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公司和個人存在誤解,認為工作已滿8年,續(xù)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能簽2年。其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結束日期可以員工超過工作滿10年的日期,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大家可以注意下,當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三項情形時,還需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