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打工認準三份合同!
添加時間:2018-10-26 15: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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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國際勞務合作的發(fā)展步伐日益加快。與此同時,隨著出國勞務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境內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國勞務名義進行經濟詐騙的活動也時有發(fā)生。
它不僅使許多出國勞務人員蒙受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還嚴重干擾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秩序,給社會安定帶來了隱患。
案情回顧
2015年3月,陸續(xù)有出國務工人員向省市商務部門咨詢江蘇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相關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同時反映,該公司收取了服務費,但在合同期內未安排出國務工,出國務工人員要求退還服務費未果。該公司法人隨后失聯(lián),引發(fā)了大規(guī)模群訪事件,造成了嚴重后果。
接到舉報后,市商務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查實,該公司與出國務工人員簽訂服務合同時,未提供其與國外雇主訂立的書面勞務合同和其他任何能證明其項目真實存在的書面材料,存在隱瞞有關信息的違規(guī)行為,出國務工人員既沒有履約出國務工也沒有拿回服務費。2016年1月31日,市商務部門依法吊銷該公司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以案說法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20號令)第四十三條(四)規(guī)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出國勞務糾紛、突發(fā)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此案中,該公司在未提供其與國外雇主訂立的書面勞務合作合同和其他任何能證明其項目真實存在的書面材料的前提下,與出國打工人員訂立勞務服務合同,并據此收取相關費用,隱瞞信息。該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20號令)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根據《南京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寧商法[2015]155號)規(guī)定的裁量基準,市商務部門依法吊銷該公司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閱讀延伸
為維護和保障我市出國打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商務部門強調,出國打工要認準三份合同。一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與國外雇主訂立的書面出國勞務合作合同,未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二是勞務人員要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三是勞務人員要在對外勞務企業(yè)協(xié)助下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并保證合同中有關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的條款與勞務合作合同相應條款的內容一致。
商務部門也提醒廣大出國打工人員,為避免勞務糾紛,出國打工前要核實企業(yè)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同時簽訂和妥善保管書面合同,最好參加出國勞務專項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