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女職工沒有過錯,即使存在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或者 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生育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 者說用人單位將生育期間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二、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生育期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yè);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yè),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yè)。
2、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huán)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yè);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高處作業(yè);
(5)冷水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冷水作業(yè);
(6)低溫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低溫作業(yè);
(7)高溫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yè);
(8)噪聲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yè);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yè)或者潛水作業(yè),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yè),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yè)。
3、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三、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四、產假的規(guī)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