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試用期
添加時間:2018-04-13 1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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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確定試用期?
【答】:試用期往往與書面勞動合同相聯(lián)系,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往往會成為爭議的問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試用期?有觀點認為:試用期的長短是與勞動合同的長短相結合的,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滿一年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可以考慮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固定期限最多為一年,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狀態(tài)下可考慮按一年勞動合同確定相應的試用期,即可確定這種情況下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這種觀點采取的是分段處理的方式,并且是按最低檔確定試用期長短,看似有理,對勞動者也無明顯的不利,但分段處理在邏輯上的依據顯然不足。
試用期總體上是對用人單位有利的一種機制,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和相關利益,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優(yōu)勢一般在用人單位一方。基于這種情況,考慮到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系中不存在試用期問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通常必須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就要訂立勞動合同,或至少就試用期達成約定,否則此后再訂立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法約定試用期。這樣處理顯然有利于促使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xiàn)《勞動合同法》推進勞動合同簽訂、規(guī)范勞動秩序的目的。至于用人單位能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系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