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能約定服務期
添加時間:2018-03-01 14: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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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不能約定服務期呢?未提供專項技術培訓費用,不得約定服務期。
【案情介紹】
陳某于2012年9月1日應聘至高唐縣某紡配公司從事標準件加工工作。剛到公司上班時,陳某跟隨王師傅學習機械制件的原理、操作程序、安全常識等項內容,半個月后即能獨立操作。經協(xié)商一致,陳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此后,陳某通過業(yè)余時間自學,熟練掌握了機械維修、機械加工整套程序。
公司看到陳某技術能力強、肯鉆研、為人忠厚老實,隨即提拔其為公司生產廠長,負責公司車間生產管理工作,約定了2年服務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同時約定在服務期期間若違約支付違約金2萬元。2013年10月5日,陳某以工資福利待遇低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書面申請,1個月后離開了原工作崗位到另一機械制造公司上班。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公司一紙訴狀申請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
【仲裁委審理】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服務期是指由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雙方在勞動合同或服務期協(xié)議中約定勞動者必須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22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钡?5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上述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為: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而且提供的培訓必須是專業(yè)技術培訓,是在法定培訓之外進行的培訓。
該案中,陳某熱愛本職工作,通過業(yè)余時間自學,熟練掌握了制作紡織配件的整套工序,某紡配公司未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于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經庭審仲裁員對雙方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某紡配公司當庭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