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攬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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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攬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第一條 承攬項目 ?。ㄗⅲ嚎崭袢绮粔蛴?,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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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量│ │ 報 酬 │
│ 承攬項目名稱及內(nèi)容 │ │ 數(shù)量或工作量 ├────┬────┤
│ │單位│ │ 單 價 │ 總 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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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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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技術(shù)標(biāo)準(zhǔn)、質(zhì)量要求:_________。
第三條 承攬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檢驗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shù)資料、圖紙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條 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的,應(yīng)在_________日內(nèi)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yīng)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_________日內(nèi)答復(fù)。
第六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來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
第七條 定作人協(xié)助承攬人的事項與要求:_________。
第八條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點:_________。
第九條 工作成果驗收標(biāo)準(zhǔn)、方法和期限:_________。
第十條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質(zhì)量負(fù)責(zé)的期限及條件:_________。
第十一條 定作人應(yīng)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攬人(預(yù)付材料費/交付定金)(大寫)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結(jié)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ㄒ唬┒ㄗ魅丝梢噪S時解除合同,但應(yīng)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并承擔(dān)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ǘ________。
第十五條 定作人違約責(zé)任:_________。
承攬人違約責(zé)任: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dāng)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diào)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ㄒ唬┨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騙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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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定 作 人 │ 承 攬 人 │
│ │ │
│定作人(章): 住所: │ 承攬人(章):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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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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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
│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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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帳號: │ 開戶銀行: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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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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