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代理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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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代理人(乙方):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產”)之有關法律事務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作為甲方辦理該房產有關轉讓手續(xù)的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之事項為:1、就轉讓該房產事宜為其提供法律咨詢;2、協助甲方與買受人簽訂有關房屋轉讓協議;3、代為辦理該房產的立契過戶手續(xù);4、在辦理上述手續(xù)時,代收并代為繳納政府部門收取有關稅費;5、代為向有關部門提交與該房產轉讓事宜的有關文件;6、代為本人簽署與上述事宜有關的一切文件;7、其他有關事宜。三、為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甲方需向乙方做出以下不可撤銷的承諾:1、在委托期間甲方就轉讓該房產事宜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授權均為不可撤銷的授權,甲方不得私自單方面撤銷授權。2、保證該房產真實、合法(包括符合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保證此房產沒有任何法律糾紛,在此房產登記過戶之前所有與該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均由甲方承擔。3、甲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房屋交易過戶所需的證件、材料及相關費用,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并且在此保證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種證件、文件(包括復印件)均為合法、有效。4、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他人處理本協議所涉及房屋相關的事務。5、甲方應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 日內,將所轉讓該房屋的銀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并且在當日將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交與乙方。甲方同時承諾:在該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交與乙方后至該房產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之前甲方不得私自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掛失等損害乙方和買受人的行為。6、甲方同意在收到該房產全部房款后由乙方直接將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到買受人名下)交予買受人。四、乙方為完成上述委托事項向甲方做出以下承諾:1、乙方保證其指定之律師及有關工作人員認真、負責、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項。2、在該房產產權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后三個工作日將房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五、代理費1、甲方應于簽署本協議之同時按甲方轉讓該房產成交價的0.25%向乙方支付代理費,計人民幣 元。2、甲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三條規(guī)定之義務,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所辦理手續(xù)之事項,且所收代理費概不退還。3、乙方指定之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協議第四條規(guī)定之義務或無故終止代理甲方委托之事項,甲方有權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代理費。4、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與買受人之間有關轉讓合同被終止或被解除,從而導致本協議解除時,乙方所收之代理費不予退還。六、甲方應于簽署本協議之同時向乙方預付代為辦理該房產產權過戶手續(xù)所必須繳納的公證費、印花稅等有關稅費。七、本協議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三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八、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另一方可因此解除協議,并有權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九、本協議至上述房產過戶完畢時,視為乙方服務內容完成,本協議自動終止。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 乙方: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